潘女士与张先生比邻而居。室外有一公用北阳台,张先生房门在公用阳台南侧,朝向为北,潘家房门在公用阳台东侧,朝向为西。去年7月,两家人因为小事发生口角,争执发展到双方互泼热水。虽说这次争吵在居委会的调解下暂时平息,却埋下了两家人日后矛盾的种子。这之后,潘家不时发现自家门口、阳台被丢弃垃圾,怀疑是邻居张家所为。因为苦于无法获得证据,潘家便在房屋房门外上方及南阳台上方外墙处各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并连接至家中电脑,用以监控张家南阳台外侧、双方公用的北阳台以及楼梯走道。监控摄像头装上不久,张家就提出了异议,经所在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潘家拒绝予以拆除,致调解不成,张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潘女士拆除探头。一审法院判决潘女士拆除涉案监控摄像头。潘女士不服判决上诉。审理中,潘女士辩解认为自己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一种自助救济行为。
一中院认为,本案所涉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包括张先生家的南阳台外侧、双方公用的北阳台及走廊,所涉区域均与张先生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潘女士称其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属自助救济,意在保护公共利益,防范乱扔垃圾、盗窃等行为,但自助救济应在合理限度内,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潘女士的行为已超出合理限度,并侵犯了张先生的隐私权。遂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